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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:2021-04-20 16:30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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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問: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,發(fā)票應該開給誰?
回復:銷售商品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,對外發(fā)生經營業(yè)務收取款項,應按照時間業(yè)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(fā)票。
在上面問題中提到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,那么關于“三流一致”的問題,與此相關的政策到底是如何規(guī)定的?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1995〕192號)的規(guī)定:“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、勞務費用的對象。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,支付運輸費用,所支付款項的單位,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、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,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,否則不予抵扣。”注意:收款方和開票方必須一致。才能抵扣稅款。這里并沒有要求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須一致。而很多人一直誤以為,以上必須完全一致,才能抵扣進項稅。
舉個例子:
提問:如A公司給B公司提供產品,B公司通過使用A公司提供的產品生產新的產品給C公司。當A公司向B公司索要貨款時,B公司說B 公司和C公司各支付給A一半。那么這樣的話A公司應如何開票?
回復:應該仍然全額開給B公司。
補充:關于虛開發(fā)票的相關定義。
(1)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、為自己、讓他人為自己、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;
(2)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、為自己、讓他人為自己、介紹他人開具數(shù)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;